(2013)涧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云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军、楚子亮,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云鑫,男。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鑫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