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致超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致超;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赵致超,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191号。法定代表人:陈俊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致超诉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致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馨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