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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曾庆健与赵崇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庆健;赵崇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731号 原告曾庆健,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容县。 被告赵崇朝,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健诉被告赵崇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健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健的撤诉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庆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曾庆健负担。 审判员 覃 源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长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