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栗朝生与吴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朝生,吴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栗朝生,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吴有才,男,195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栗朝生与被告吴有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吴有才应当返还原告栗朝生借款45240元及利息,分三次付清。分别于2013年1月31日前支付以前所欠利息13072.4元;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本金252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其它双方当事人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为1262.5元,由被告吴有才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栗朝生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调解书确定的于2013年1月31日前支付的所欠以前的利息13072.4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吴有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有才拘留15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在2013年2月25日已签收了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3072.4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沁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李中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