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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张新龙与吴海锋、钟春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龙,吴海锋,钟春晓,应培龙,吴海燕,诸暨市斯佳曼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泰尚机电有限公司,诸暨市制衣总厂,诸暨市羽淇纱线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412号原告:张新龙。被告:吴海锋。被告:钟春晓。被告:应培龙。被告:吴海燕。被告:诸暨市斯佳曼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锋。被告:浙江泰尚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被告:诸暨市制衣总厂。负责人:吴海燕。被告:诸暨市羽淇纱线厂。负责人:应培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龙与被告吴海锋、钟春晓、应培龙、吴海燕、诸暨市斯佳曼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泰尚机电有限公司、诸暨市制衣总厂、诸暨市羽淇纱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海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慎  莉人民陪审员 吕 汉 成人民陪审员 周澍若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瑜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