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昌城与杨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城,杨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62号原告:杨昌城,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杨顺,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杨昌城与被告杨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预售协议》,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定光居委会河院组2号楼406室(建面87平方米),作价19万卖给被告。被告于2011年元月4日立欠条70000元,但至今尚欠40000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预售协议》,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定光居委会河院组2号楼406室(建面87平方米),作价19万卖给被告。经查,该房屋系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此类房屋不允许上市交易。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昌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梅宝、审判员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中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