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梅、庞白菜、李云良、李红艳、李艳艳诉被告铜川市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庞白菜,李云良,李红艳,李艳艳,铜川市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李玉梅,女,1937年11月30日生,汉族。原告庞白菜,女,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李云良,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原告李红艳,女,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原告李艳艳,女,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生,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川市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社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辉邈,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庞白菜、李云良、李红艳、李艳艳诉被告铜川市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川市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梅、庞白菜、李云良、李红艳、李艳艳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庞白菜、李云良、李红艳、李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宝玲审 判 员 杨保平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