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龙与袁玉环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袁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87年4月5日生,住确山县。被执行人:袁玉环,女,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张龙与袁玉环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玉环在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正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玉环在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正阳支行袁寨分社有存款(账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陈国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师广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