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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运与被告周某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运,周某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杨某运。被告周某科。原告杨某运与被告周某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明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娜丝担任记录。原告杨某运、被告周某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运诉称,2012年3月30日,被告周某科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整,双方约定一年后归还,现离还款日已过去一个多月,仍未见被告有还款意向,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被告周某科辩称,我开始向原告借的是5000元,每个月的利息是500元,这5000元过了几个月我就还给他了。后来我又向原告借了5000元,这5000元我赌输了,我没有还给他。之后几天,我又赌钱,又借了原告2500元,所以加起来一共是借了原告7500元。过了段时间我还了8000元给他,原告退了500元给我。之后原告就写了一张25000元的条子叫我照抄,我和原告说我不是已经把钱还给你了吗?原告就说我之前还的7500元是本金,这25000元是利息。实际上原告就是想要我家的地。原告催我还钱,我只是要求原告减低利息,因为我向原告借的这些钱都是高利贷,这个事情我们村里面的人全部都知道的。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被告周某科向原告杨某运借款人民币25000元整,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杨某运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运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科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原告杨某运经多次催收后,被告周某科仍未能还清。为此,原告杨某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周某科于2012年3月30日向原告杨某运借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25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经原告杨某运多次催收后,被告周某科仍未能还清借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人民币2500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科辩称该借款是高利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杨某运的诉讼请求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科归还原告杨某运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本案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周某科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明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娜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