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华银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刑初字第219号被告人钟华银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八页正文第二段第二行“住院8天”,第七行至第十行“护理费252元(12天×21元)、误工费252元(12天×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12天×10元)、营养费120元(12天×10元),合计5556.92元”,现更正为“住院4天,护理费168元(8天×21元)、误工费168元(8天×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8天×10元)、营养费80元(8天×10元),合计5308.92元”。原判决书第二页正文第三段第七行“钟银军”,现更正为“钟华军”。原判决书第十页第七行“经济损失5556.92元”,现更正为“经济损失5308.92元”。审 判 长 贾云清人民陪审员 马 旭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永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