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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张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淑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