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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马刑初字第136号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马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9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轿车由福州往浙江方向行驶,行经福州机场高速福州东(快安)收费站取卡时被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31mg/100ml。经福建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执勤执法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临时行驶车号牌;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4.福建某某司法鉴定所闽某某司法鉴定所(2013)醇检字第346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晨人民陪审员 黄 望人民陪审员 钟承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