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马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丽娜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X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