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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马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丽娜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X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