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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济南荷斯坦畜牧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荷斯坦畜牧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25号原告济南荷斯坦畜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X。法定代表人李元柱,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智胜,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荷斯坦畜牧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XXX。法定代表人郑兰宝,经理。原告济南荷斯坦畜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斯坦公司)与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荷斯坦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智胜、被告汇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兰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荷斯坦公司诉称,荷斯坦公司自2006年一直为汇祥公司提供奶牛场提供配种器械、液氮、奶牛冻精,在供货过程中形成拖欠,2011年3月8日被告汇祥公司将以前欠款结算,出具欠条一张,总欠款为61981元,此后自2011年4月21日至2012年2月16日期间又分别出具欠条6张,金额总计62958.50元,被告汇祥公司于2011年4月还款4万元,下欠22958.5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请求归还货款。被告汇祥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是原告的奶牛冻精不符合要求,体重轻,成活率低,被告一共购买原告奶牛冻精20个,曾经就剩余的75个冻精进行协商退货,但是因为法定代表人郑兰宝现在被羁押,75只冻精现情况不明。经审理本院认定,自2006年起,原告荷斯坦公司为被告汇祥公司提供奶牛场配种器械、液氮、奶牛冻精,2011年3月8日,被告汇祥公司为原告荷斯坦公司出具结算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济南荷斯坦畜牧公司货款61981元。自2011年4月24日至2012年1月6日被告汇祥公司共为原告出具欠条7张,合计欠款共计1667.5元。以上欠款被告汇祥公司与2011年4月归还共计4万元,下欠23648.5元至今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22958.5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汇祥公司出具的欠条八份、荷斯坦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汇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汇祥公司在养殖奶牛期间,欠原告荷斯坦公司货款22958.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汇祥公司已支付货款4万元,理应继续支付原告荷斯坦公司剩余全部货款。被告汇祥公司就奶牛冻精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进行证实,可待有证据后,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荷斯坦畜牧服务有限公司货款22958.5元。如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传秀审 判 员  侯晓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方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