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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朋飞、王松鹤、王誉鸣诉徐书彪、张梅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朋飞,王松鹤,王誉鸣,徐书彪,张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杨朋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松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誉鸣,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朋飞,系申请执行人王誉鸣之母。法定代理人王松鹤,系申请执行人王誉鸣之父。被执行人徐书彪,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梅英,女,汉族。杨朋飞、王松鹤、王誉鸣诉徐书彪、张梅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书彪、张梅英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李江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