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吴嘉锋与吴海锋、钟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锋,吴海锋,钟春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482号原告:吴嘉锋。被告:吴海锋。被告:钟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嘉锋与被告吴海锋、钟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海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嘉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瑜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