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梁洪瑞与朱桂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梁某,女。被告朱某,男。原告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长 马元林审判员 邵照学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