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叶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叶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5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薄某,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4980元,并承担诉讼费180元、执行费130元。执行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户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