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开商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昆山佰思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鑫欧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佰思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鑫欧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开商初字第0035号原告昆山佰思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芳。委托代理人刘晓勇,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鑫欧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勤。原告昆山佰思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思扣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鑫欧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欧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思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欧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佰思扣公司诉称: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原告供给被告价值26648元的电气零部件,但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64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鑫欧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5月14日,佰思扣公司先后供给鑫欧亚公司价值26648元的电气零部件,该货款经佰思扣公司催要鑫欧亚公司未能支付,双方为此涉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销售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理应及时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64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鑫欧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鑫欧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昆山佰思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货款2664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6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鑫欧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钱耀文代理审判员 宋会谱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