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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发红与陈大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陈发红,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陈大为,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陈发红诉被告陈大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贵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发红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大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发红诉称:2010年6月,被告因工作需要而租用原告所有的房屋。2010年6月10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租金每年36000元,且前五年不变,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一年一付,分别于每年租金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完下一年度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房屋,被告也如约给付了前几年的租金同,可今年下一年的租金给付期已过,被告一直未按约给付租金,原告和其联系,被告一直置之不理。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租赁费3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大为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租赁合同一份,被告陈大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所有的位于繁昌县春谷山庄面积138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10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租金每年36000元,且前五年不变,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一年一付,分别于每年租金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完下一年度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房屋,被告也如约给付了前几年的租金,如今下一年的租金给付期已过,被告未按约给付租金,遂引起本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陈发红按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陈大为就应当按合同支付相应的租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大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发红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4日租金36000元,并自2013年5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述租金的逾期支付利息,直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大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贵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