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邱XX与刘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X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483号原告邱XX,男,1984年出生。被告刘X,女,198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XX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