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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全诉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全,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保字第5-3号申请人:王德全,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铁南街兴华*号楼网点东数*号门。法定代表人:姜伟国。担保人:永吉县口前镇博宇电气材料经销处,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号27-28-12。法定代表人:梁红军,该经销处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全诉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担保人永吉县口前镇博宇电气材料经销处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同时申请人申请对担保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永吉县口前镇博宇电气材料经销处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整,银行帐号为,开户行:工行吉林市口前支行。冻结期限6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秦铁良审判员 于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涤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