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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万金与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金,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陈万金,黑龙江省林甸县人。被告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围子镇。法定代表人马竹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金与被告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万金于2013年8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金已与被告昌邑市皓明机械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丽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