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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93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学印,台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61年7月1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耿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