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93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学印,台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61年7月1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耿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