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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1年4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64年6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文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