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15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激与陈宇、徐镇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激,陈宇,徐镇榜,邬幼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565-1号原告:张激。委托代理人:林黎。被告:陈宇。被告:徐镇榜。第三人:邬幼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激诉被告陈宇、徐镇榜、第三人邬幼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激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陈宇、徐镇榜、第三人邬幼幼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80元,减半收取19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激负担。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韦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