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申堂与被执行人李海亮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韩申堂,男。被执行人李海亮,男。申请执行人韩申堂与被执行人李海亮健康权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申堂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485.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海亮在本院另有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2013)莲执恢字第00410号,该案已执行回案款24780元,本院扣留其中17677.50元。李海亮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缴纳案款2000元。2013年8月13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92元后将19485.5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韩申堂,韩申堂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