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8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李红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李红兴,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662号原告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98号7层0812。法定代表人陈淑红,总经理。被告李红兴,男,1974年4月3日出生。被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兴、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红兴、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玉顺富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