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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于某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13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于某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或以信息换信息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多次予以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2013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因发布虚假网络信息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一区154栋507房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的笔记本电脑及移动硬盘中的资料显示,至案发时为止,被告人于某非法获取的深圳企业法人信息、深圳车主信息、深圳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9万余条,经核实,以上均为真实的信息。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