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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城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郭斌与臧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臧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城民初字第678号原告郭斌。委托代理人XX。被告臧鑫。原告郭斌与被告臧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培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斌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4日至2012年11月8日,被告臧鑫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60000元,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臧鑫未到庭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被告臧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并为原告提供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郭斌现金壹拾万元整,一月内还清。臧鑫2012年4月14日”。另查明,2012年6月9日,被告臧鑫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提供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郭斌现金陆万元整臧鑫2012年6月9日”。还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臧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提供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郭斌现金拾万元整臧鑫2012年7月9日”。再查明,2012年11月8日,被告臧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提供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郭斌现金拾万元整臧鑫2012年11月8日”。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记录,原告提交的借条、欠条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臧鑫分四次从原告郭斌处共借款360000元,并为原告提供借条、欠条,系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臧鑫偿付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臧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臧鑫偿付原告郭斌借款3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臧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