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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2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高密市丰华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机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丰华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机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2628号原告高密市丰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平日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被告山东机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升。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丰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