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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供电局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套房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锦绣华庭A栋20楼4号的房产(只允许此房初始登记到陈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