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供电局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套房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锦绣华庭A栋20楼4号的房产(只允许此房初始登记到陈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