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与孟祥信、孟祥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孟祥信,孟祥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岭,经理。被告孟祥信。被告孟祥彬。被告连志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祥信、孟祥彬、连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盛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