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他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他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96号国贸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李宪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5号。法定代表人庄孝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陕民一终字000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莲湖法院受理了涉及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系列案件,并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O13)莲执恢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西安市永松路丁家村“紫薇花园”的相关房产,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郑继鹏执行员 李长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