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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三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成与被告欧阳皓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欧阳皓东,岳阳市通海公路管理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三初字第264号原告冯成,男。委托代理人杨萃,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伟民,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皓东,男。被告岳阳市通海公路管理所,现更名为岳阳市云溪区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逢春,局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双云,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成与被告欧阳皓东、岳阳市云溪区公路管理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需与三被告协商途径处理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欧阳皓东、岳阳市云溪区公路管理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成撤回对被告欧阳皓东、岳阳市云溪区公路管理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冯成承担。审判长  何文祥审判员  袁 桦审判员  王立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师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