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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力霸电源配件厂与湖州市织里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力霸电源配件厂,湖州市织里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097号原告吴江市力霸电源配件厂。投资人周顺斌,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冯黔,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市织里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阿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月飞,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力霸电源配件厂与被告湖州市织里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力霸电源配件厂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织里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力霸电源配件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力霸电源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吴江市力霸电源配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孙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斯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