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执字第9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建团与吕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团,吕炎,王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中执字第91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团。被执行人吕炎。第三人王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中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吕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吕炎和王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炎之妻王钰的银行存款8304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