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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西安明府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西安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361号申请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129号。法定代表人任荣明,总经理。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西安明府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明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05277元,利息83835元,诉讼费419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明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1921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余款自2013年其每月30日支付30万元直至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3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