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边××与钱甲、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钱甲,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878号原告: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乙、黄××。被告:钱甲。被告:赵×。原告边××为与被告钱甲、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燕峰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诉称:2011年5月10日,被告钱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期30天,并由被告赵×提供担保。当日,原告交付该款项给被告钱甲,并由其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钱甲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由被告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止以本金5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被告钱甲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赵×辩称:借款是事实的,但我已经分两次归还了50,000元,被告钱甲也已经归还140,000元或150,00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边××向本院提供了借据(附收条)一份,以证明被告钱甲于2011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00,000元,借期30天,违约则支付日1%的赔偿金,并由被告赵×提供担保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因被告钱甲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被告赵×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该借据(附收条)系原、被告发生借贷及保证关系的直接书证,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被告钱甲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30天,并由被告赵×提供担保。借款交付后,由被告钱甲出具收条一份。此后,被告赵×已归还原告边××借款本金50,000元,余款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边××与被告钱甲、赵×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与保证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钱甲尚欠原告边××借款450,000元,事实清楚。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作为担保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辩称被告钱甲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钱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甲应归还原告边××借款计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止以本金5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钱甲负担,由被告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