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三健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凑江与三门县六敖镇地字号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凑江,三门县六敖镇地字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健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陈凑江。委托代理人:张来富。被告:三门县六敖镇地字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招龙。原告陈凑江与被告三门县六敖镇地字号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凑江自愿以原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三门县六敖镇地字号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凑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陈凑江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