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02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2日被广东汕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5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铃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4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新后傅小区2幢5号2楼的小房间内,容留黄晓龙、房辉(均另案处理)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同年4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新后傅小区2幢5号2楼的小房间内,容留叶本荣(已行政处罚)、黄晓龙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租房合同,毒品上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理化检验报告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违法行为人房辉、叶本荣、黄晓龙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