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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桥、孙吉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桥,孙吉忠,宋继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商初字第478号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洋,理事长。被告孙桥。被告孙吉忠。被告宋继海。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桥、孙吉忠、宋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徐建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兰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