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桥、孙吉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桥,孙吉忠,宋继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商初字第478号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洋,理事长。被告孙桥。被告孙吉忠。被告宋继海。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桥、孙吉忠、宋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徐建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兰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