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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01-07

案件名称

卢国霞与郑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国霞;郑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卢国霞,又名卢霞,女,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现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郑玉明,男,成人,个体户,原籍河南省罗山县楠杆乡,现住信阳市平桥区。原告卢国霞诉被告郑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玉明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3日,被告郑玉明因开餐馆向我借款16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500元,后我多次找被告郑玉明催要欠款及利息,被告郑玉明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特请法院判令被告郑玉明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日,被告郑玉明因向原告卢国霞借款没还,给原告卢国霞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卢霞现金壹万陆仟元正(16000.00元),每月加利息壹仟伍百元(1500.00元),郑玉明,2012年3月3号”。因该款一直没还,原告卢国霞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应当清偿,因被告郑玉明经原告卢国霞主张债权,而不履行还款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关于利息的约定,由于其利率高出法律规定,因此,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限认定,即四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书如下:被告郑玉明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卢国霞支付欠款16000元,并自2012年3月3日起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的四位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郑玉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