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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豪、张小艳与李振广、李振强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豪,张小艳,李振广,李振强,李国平,刘香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豪,男,2004年9月13日,汉族,学生,住临泉县。申请人:张小艳,女,200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红军,系张豪、张小艳之父。被申请人:李振广,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被申请人:李振强,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国平,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香娘,女,194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张豪、张小艳与被申请人李振广、李振强、李国平、刘香娘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长官营业所的存款2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长官营业所12×××18账户上的存款160000元、12-111901130766434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炳 峰审判员 赵 贺 义审判员 张 廷 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