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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查从国、郑顺平等与查从南、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从国,郑顺平,谷振发,吴秀,查从南,查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查从国,男,汉族,住本市。原告郑顺平,男,汉族,住本市。原告谷振发,男,汉族,住本市。原告吴秀,女,汉族,住本市郊区。被告查从南,男,汉族,住本市。被告查军,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从国、郑顺平、谷振发、吴秀诉被告查从南、查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查从国、郑顺平、谷振发、吴秀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从国、郑顺平、谷振发、吴秀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从国、郑顺平、谷振发、吴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查从国、郑顺平、谷振发、吴秀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