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王威、楼爱萍与陈多娟、杨文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楼爱萍,陈多娟,杨文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92号原告:王威。原告:楼爱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南兴。被告:陈多娟。被告:杨文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楼爱萍与被告陈多娟、杨文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威、楼爱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楼爱萍撤回对被告陈多娟、杨文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王威、楼爱萍共同负担。审判员 郭幼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