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桂万胜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万胜,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桂万胜,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40岁,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茂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定代表人:顾洛滨。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通洲区。法定代表人:耿裕华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案审理原告桂万胜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桂万胜自愿撤诉,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万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92元,由原告桂万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