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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昌胜球铁铸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昌胜球铁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75-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刁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一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昌胜球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大山口村。法定代表人童昌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蔡奓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昌胜球铁铸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昌胜球铁铸造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蔡奓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