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肖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强,青岛金三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937号申请���行人:肖强。委托代理人:肖彩慧,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金三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德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强与被执行人青岛金三和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923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