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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车银远。被告徐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搜索“”